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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标准化试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5

 

赣安监管一字〔2016〕162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标准化试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深化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持续推进“五化”建设,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安监总办201449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不断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

二、标准化创建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审查、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一)自评。企业应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标准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每年进行1次运行自评,不具备自主创建条件的须聘请具有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指导。同时,要加强建设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归档和保管。

(二)申请。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向评审组织单位如实提出评审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前提条件为: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三)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四)审查。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公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三、评审组织工作

(一)评审组织单位

1.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执行。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和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评审组织工作,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

3.上述之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确定。

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受委托的机关提交登记表(见附件1),并不得向被评企业收取任何评审费用。

(二)省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受理工作。

3.负责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工作抽查。对申请单位以及评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向省安监局书面提出暂停其评审工作的书面意见(抽查可与现场评审同步进行)。

4.负责对评审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报告审查,并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议题。

5.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发放与管理。

 6.负责评审专家(指省安监局专家库非煤矿山专家及省安全生产协会非煤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专业技术个人会员,下同)和评审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评审组织单位主要工作程序

1.受理。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格性审查。对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一次性告知说明理由。

2.出具评审函。对已受理的企业,由企业自主选择省内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凭评审单位与企业签订的评审合同出具评审函,并向评审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3.评审报告审查。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供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其重点内容:

1)评审单位与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2)评审对象与申请对象是否一致;

3)评审范围与部颁标准是否符合(是否在14个一级评审元素之内,其覆盖面是否到位);

4)评审流程是否规范;

5)评审报告中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风险分类及危险源辨识等是否到位;

5)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按闭环管理要求到位;

6)评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对审查合格的提交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审定;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告知书告知评审单位限期补正。

4.公告。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定级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要将拟进行公告的有关情况报省安监局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5.证书、牌匾发放。公告一周后无意见的,评审组织单位按照省安监局的审查书制证制牌,并通知相关企业领证领牌。对未能通过达标定级的企业,告知其原因及补正的相关材料。

三、评审工作

(一)评审单位

根据“安监总办201449号”文件关于“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之规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原则上暂由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见附件2)承担;其中: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须具备甲级资质,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评审单位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类似的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收费。

(二)评审单位基本条件

1.向省安监局提交登记表(附件3)。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

4. 评审人员须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6.应配备有采矿、地质、机电、水工、选矿、矿山安全管理工程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评审人员合格证书,且采矿、机电、水工或选矿等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外聘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40%)。

(三)评审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与江西省安监局规定的评审依据和标准,在评审合同约定时间内严格按标准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并如实提交完备的评审报告。

2.不得擅自以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回避;严守被评企业的相关秘密;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3.加强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归档和保管,保证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的成果。

4.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待企业整改完成后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5.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6.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备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和学历证书、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等信息资料。

7.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汇报评审情况并接受相关质询。

8.加强对企业(签订评审合同的)的跟踪服务,并对企业的自评报告进行年度调查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评审单位主要工作程序

1.签订合同。与被评审企业签订评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选定评审人员。现场评审前,评审单位应组织3名以上评审人员并确定1名组长,报评审组织单位和省安监局业务处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赴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

3.评审。

1)召开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明确评审任务,听取被评企业介绍自评情况等。

2)现场评审。按相关标准对企业生产现场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审,包括隐患排查、风险分类及危险源辨识等工作。

3)资料评审。按标准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

4)评审组讨论。评审人员提出各自评审的初步意见及建议后,由评审组长归纳整理。

5)召开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反馈评审意见,在听取企业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合理意见后,由评审组长形成统一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宣布评审得分等;并提出待整改到位后的达标等级推荐意见。对存在否决项问题的企业,在复核无误,整改无望的情况下坚决予以否决。

4.隐患复查。组织人员对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原则上复查人员由原评审人员组成,并出具复查意见。

5.提交评审报告。对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复查合格后填写评审报告表(附件5),并将评审报告(附隐患整改复查意见、针对隐患和问题企业倒查及内部处理意见)送评审组织单位。

(五)评审员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取得非煤矿山领域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六)评审人员(含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含复评办法)实施评审工作。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被评审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长应收集各评审人员的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4.严格遵守公正性和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各评审组织和评审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要各尽其职按照本通知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安标化评审提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应采取倒查制度,查清标准化运行体系存在的问题,查明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提出企业内部处理意见。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要不断巩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且应每年一次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监部门、评审组织机构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负责。证书3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提前3个月向颁发机关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务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切实推动中小企业与其签订长期服务协议机制,切实推进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四)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及企业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一是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将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同时,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二是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暂停其评审业务,并对其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是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的单位,不得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单位;四是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原则,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尚未达标的企业(包括已达标三年而未申请复评达标的)列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与频次,切实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企业,可由安监部门推荐作为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信誉条件,优先、优惠予以办理。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安监局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其中: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进一步规范本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收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建议,并将情况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2.全省现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名单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表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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