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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赣安监管三字〔2016〕96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通知》(赣安明电〔2016〕3号)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现有金属冶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管台账,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监督力度;进一步促进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检查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见附件1)界定的省内所有金属冶炼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等相关生产工艺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点内容 

(一)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企业

1.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3.企业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及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重点工艺、设备设施情况;

1)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内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

4)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未进行定期检查;

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是否走规定线路的;

7)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外。

(二)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企业

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安监管三字〔2016〕52号)要求,对今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开展全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督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再检查、再复核。对拒不整改隐患、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假整改、假落实等情况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8-9月份

请各地将本通知转发至各金属冶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金属冶炼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如实填写《金属冶炼企业基础信息表》(附件2),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

(二)全面检查阶段(9-11月份) 

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计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安全管理和现场隐患要制定整改清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进一步更新完善本地金属冶炼企业信息(附件3)。

(三)督查暗访阶段(9-11月份) 

省安监局将结合专项检查工作进度,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暗访。重点检查各地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金属冶炼企业自查自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对摸底排查不全面、台账建设不准确和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依法从严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增强做好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将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金属冶炼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隐患排查,不漏一处,不留死角。

(二)严格执法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着力解决当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办处理。执法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舆论监督。

(三)注重总结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专项检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并认真改进,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形成指导本地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持续提高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监管水平。请各地安监局于9月30日前将附件2、附件3,于11月30日前将金属冶炼行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附件4报省局监管三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庆荣,0791-85257055(兼传真),[email protected]

 

附件:1.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

      2.金属冶炼企业基础信息表

      3.金属冶炼企业信息汇总表 

4.金属冶炼行业专项检查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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