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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赣安监管三字〔2016〕52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的部署,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执法专项行动)。现就我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对全省现有钢铁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准确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产能状况,核实补充企业信息台帐;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推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范围

钢铁行业: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三)企业工艺流程、重大危险源及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外;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其中,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是指:额定起重量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份)

1.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要在初步排查钢铁企业的基础上,对照重点内容,对辖区内钢铁企业逐家进行排查摸底,逐项核实比对企业有关信息,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汇总分析,督促企业整改,并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落实所需资金等。

2.请各设区市安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7月8日前,将本辖区(含省直管县)钢铁行业自查报告(包括检查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和《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二)执法检查阶段(7—11月份)

 1.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特别是发生过事故的钢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2.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及时总结执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行动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并于8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分两次将执法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分别上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请填写《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0月30日前随同阶段性报告一起上报。

(三)督查暗访阶段(7—11月份)

省安监局将视情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多的地方和钢铁企业开展督查暗访活动。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不力的地方政府;对摸底排查不全面、台帐建设不准确和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钢铁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媒体曝光等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淘汰落后产能与遏制重特大事故、化解过剩产能与同步优化安全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明确负责领导、责任人及工作职责,明确排查检查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案,确保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对积极主动的正面典型事例要给予大力宣传;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三)严格执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执法专项行动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舆论监督。

 

 

附件:1.江西省钢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2.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汇总表

          3.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

 

         附件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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