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
发布时间:2024-08-03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简 介: | |
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原名为景德镇市开门子药用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4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810329D,注册资本:叁亿贰仟万元整,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丽芳,厂区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环保路西侧(原景德镇市规划的化工集中区,于2023年9月28日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占地面积94775.3m2。 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WH安许证字[2019]1041号,有效期为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许可范围为吡拉西坦(25kt/a)、甲醇(2.8kt/a)、氨水(12-15%,960t/a)。 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该项目代码为:2310-360299-04-01-544403。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正丁醇、甲醇、浓盐酸、硫酸、水合肼、三乙胺、氢氧化钠、氮气(压缩的)及氨气(中间产物,进入尾气)。该项目涉及的甲醇及氨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该项目合成反应工段涉及胺基化工艺,该项目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经查景德镇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值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景安办字(2021)18号),该项目涉及的物料中甲醇属于“禁限控”中相关内容,经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盖章同意。 该项目涉及的产品青霉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涉及正丁醇及甲醇有机溶剂的回收套用,故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2015年第79号令修订)规定,企业应申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周红波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王冠、檀廷斌、朱世斌 |
报告审核人: | 王波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王 冠、檀廷斌、谢寒梅、方忠业、曾华玉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王冠、檀廷斌、王波 |
技术专家: | 朱世斌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周红波、檀廷斌、朱世斌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4年3月勘察现场、搜集资料 |
评价报告: | |
1.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拟建设于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环保路西侧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内,该公司已于2023年9月28日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且该公司已取得土地证。 3.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4.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能够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5.该项目投产后,正常情况下对周边自然环境的污染较小,与周边居民生活的相互影响较小。 6.该项目《可研》中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已在本报告作了详细说明,希望建设和设计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尽快完善。 7. 建议下一步设计、施工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将可研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认真学习和演练;生产运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检测仪器、仪表、联锁装置灵敏好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国家和江西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要求,符合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从安全角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提交时间: | 202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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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西跃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青霉胺原料药项目预(终稿已排).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