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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9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17:18 信息来源:煤监处 字号:[] [] []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赣应急字〔2021〕68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

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安源煤业集团: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江西省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19日

 

江西省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自2021年5月至12月,开展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煤矿违规分包转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煤矿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

(二)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三)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四)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五)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七)资源整合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

(八)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

(九)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

(十)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

(十一)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十二)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十四)煤矿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十五)煤矿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六)煤矿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七)煤矿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十八)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各产煤设区市应急局、安源煤业集团公司要组织辖区(所辖)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含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以下同)、资源整合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请各产煤设区市应急局、安源煤业集团公司于6月5日前将辖区(所辖)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名单书面报省应急厅煤监处。

(二)专项检查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应急厅在组织全省煤矿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6月10日前对全省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并将检查组责任分工于6月15日前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开展全覆盖检查。按照责任分工,各检查组在8月31日前对有外包工程的煤矿逐矿开展检查。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抽查复查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各产煤设区市应急局、安源煤业集团公司在9月30日前按照不低于60%的抽查比例,省应急厅在11月30日前按照不低于30%的抽查比例,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开展抽查复查。重点抽查复查煤矿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和监督整改情况。12月31日前,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开展抽查。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厅为全省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余钢副厅长为我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煤监处黄安萍同志为联络员。各产煤设区市应急局是本地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各产煤设区市应急局、安源煤业集团公司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明确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6月5日前报省应急厅煤监处。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或者通过承包合同条款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没有对井下队伍实现统一管理,存在一矿多井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以及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安源煤业集团公司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自7月份起,于每月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附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黄安萍,0791-8525729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docx

 

          附件2.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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