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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 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3

 

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

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信息系统试点地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自去年6月份试运行以来,在试点地区得到大力推行,截止2016年底,系统共有注册企业2313家,企业自查自报隐患12677条,已整改12487条,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高效的信息化平台,各试点地区也树立起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速推进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安监局决定自2017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广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推进行业

    在前期已经开展试点的所有行业推行信息系统全面运行。涉及的行业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民爆(省国防科工办负责,下同)等5个行业(含职业卫生)。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细分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经营、黑色冶金、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烟草、民爆等15类。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将于近日印发,届时将一并纳入全面运行。

    二、应用推进地区

全省范围安监局及其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个别已经开始使用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地区,必须同步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推行,并根据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格式定期向省安监局提供相关数据。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企业层面,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自改自报

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企业要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资料建档通用要求的通知》(赣安办字〔2016〕53号)文件要求,结合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台账、资料,形成完整规范的安全生产档案,做到安全生产工作过程有记录,结果可追溯。

2.注册并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企业要2017年3月底前登录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进行注册,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准确录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包括通用类基础信息和专业类基础信息),上传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到持续更新。

3.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自报。企业要参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集中行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明电〔2016〕5号)和《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包括5个行业分类,15个管理分类),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以内部隐患排查分级标准、排查责任清单、闭环管理流程和奖惩制度等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实现一岗一清单。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按照“两个15天”(每15天登录使用一次系统、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新增隐患登记)的工作要求,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程序化、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常态化。

    (二)监管层面,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抓好指导推进

1.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落实部门,明确联系人。主要领导要对信息系统推动工作亲力亲为,横向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每个科(股)室的推动目标及时间节点要求;纵向传递工作压力,调动起相关人员和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2.做好协调对接。各设区市要尽快确定局本级并收集辖区内县级安监局的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用户信息,按规定格式(附件1)于1月17日前报省局,省局将统一为各地开通帐户。

    3.制定推进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信息系统应用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方法、要求各项保障措施。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加大推进力度,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4.切实宣贯培训。 

    1)视频培训。省安监局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梳理录制信息系统操作教学视频和信息系统推动落实工作要点视频,上传至信息系统首页供各地监管部门和企业下载学习。

    2)试点带动。各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优势,将试点工作经验和系统操作方法与其他地区交流分享,起到指导带动作用。

    3)整体推动。省安监局对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安排附后(附件3)。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进度要求组织本地区县级安监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各县级安监局可以就近向试点地区交流学习系统操作及推动经验。各地要培训、指导、督促辖区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治理业务培训,使全员知晓隐患排查内容、排查周期、熟悉排查报送流程、熟练应用操作系统。

    5.树立典型示范。各地以县级为单位,要在2017年6月底前有针对性地选取2家标杆企业,指导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的管理制度、实施标准以及先进做法,以典型样板在系统平台予以示范,带动同类企业共同推进。

    6.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督促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于2017年3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注册并完成基础信息录入,确保信息录入要素完整、齐全。要实时查询、调度、掌握本辖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两个15天”工作要求。 

    (三)政府层面,高位推动务实领导给予切实保障

    1.法制保障。省政府将加快我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风险防控相关规定的出台,并拟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相关要求写进正在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各地人民政府要在立法权限内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予以法制保障。

    2.领导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监管予以明确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摒弃有些地方将安全生产监管等同于安监局监管的错误思想,切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到位。政府主要领导要充分履行安委会主任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同级安委会统一调度协调下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推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的要求落到实处,在编制、制度、经费等方面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方便”、“开绿灯”,切实转变思维,把隐患排查治理当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首要抓手予以切实推动,改变有些地方不出问题不过问、不出问题不重视、不出问题不解决的状况。

    四、工作推进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安全生产法》作出的法律规定;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企业利用信息平台进行隐患的自查自改自报,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识大局的高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作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一把手”工程,各地安监局主要领导要亲自对信息系统应用工作进行谋划推动和跟踪问效,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为信息系统应用工作进行切实保障。

    (二)强化举措,稳步推进。

    1.省安委办已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年度考核内容,省安监局也已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安监局的年度考核。省安监局将采取月通报、季评分的方式对各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进行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保证信息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推进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提高工作主动性。

    2.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分析应用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省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按照“对口联系分工安排”(附件2),积极协调对口地区的应用推进工作,做到条块结合、统筹兼顾。

    3.各地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利用信息系统进行隐患管理或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指导督促的企业,采取以下手段予以严格约束:(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不建立隐患台账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2)用好“双随机”制度,对相关企业依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3)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对不进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企业进行联合“会诊”,对发现的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理;(4)利用诚信管理手段将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企业列入失信行为甚至“黑名单”管理;(5)对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列入许可重点现场抽查对象从严把好安全准入关。

    (三)强化创新,细致总结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在基层和企业好用、管用,各地要在推动信息系统应用的同时,认真学习全国、全省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造出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法措施,及时培养总结先进经验,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在全省顺利推广提供成功经验。

    省安监局协调推进联系人:刘方超(0791-85257253)

    技术支持电话:0791-85257096

    信息系统(政府端)讨论QQ群:249063465

    系统登录地址:

 http://www.jxsafety.gov.cn/aspx/special.aspx?id=31

 

    附件: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政府端用户信息表

         2. 省局有关处室(单位)对口联系分工安排

         3. 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培训要求及安排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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