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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进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6〕153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进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环境,切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安监部门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推进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尽快在“江西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开发出随机抽查功能,并与全省“两法衔接”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接。

(三)随机抽查事项,本年度要达到本部门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的7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随机检查成为各级安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二、加强领导和监督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实地核查能力,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五)各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各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后台监管、建立企业监督检查监测点等措施,全面掌握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切实解决执法扰民和监管缺失并存的问题。

三、建立完善“一单两库”

(六)建立随机抽重点事项抽查清单。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的权力清单,明确本部门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及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安监局已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确定29个重点抽查事项,包含安全生产(17项)和职业卫生(12项),各市、县安监部门可沿用该重点事项抽查清单,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七)建立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型等内容,建立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同时,实现全省安监部门监管对象数据共享,按照“江西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应用要求督促企业注册,并严格执行“双十五”规定。

(八)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行政区域等内容,建立涵盖所有监督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根据省政府规定,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四、规范监督检查计划

(九)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要求,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根据省政府要求,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送备案。

(十)监督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十一)安监部门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

(十二)安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以下特殊情况开展定向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特定对象进行检查的,或者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检查的,或者对复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或者对执行“双十五”规定不力的企业进行检查的、或者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不执行对监督检查对象抽查的规定,但仍应当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切实提升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完善监督检查程序

(十三)将“双随机”抽查工作与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工作相结合,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手册规范操作。

(十四)安监部门在具体实施随机抽查前,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执行监督检查方案,使每一次随机抽查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十五)安监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方案,告知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十六)上级安监部门可以从下级安监部门抽取监督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监督检查。

对涉及专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的检查事项,安监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十八)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条件成熟时可实行检查全过程同步音像记录。

(十九)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严格防范后续监管风险。上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下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或者本系统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信息公开。

(二十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省安监局门户网站设立“双随机抽查”栏目,专题发布省局每次随机抽查的结果。

六、强化监管工作责任

(二十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十三)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双随机”规定。根据省政府规定,对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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