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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支持全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1

 

赣安监管煤字〔2016〕82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支持全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支持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意识,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与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互促进、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要素同步优化、行业发展水平和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同步提高的原则,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加强安全监管、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积极配合,主动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和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管执法,倒逼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加快退出,努力实现煤炭钢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企业、钢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状况梳理排查,逐一排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持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基础台账情况等;排查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有效运行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情况、安全费用按要求提取使用情况、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等排查钢铁企业煤气、高温熔体、有限空间、粉尘防爆作业以及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的安全状况等。通过梳理排查建立企业台账,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产能情况

三、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钢铁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等问题之一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整改要求;凡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四、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执法

1.加强对煤矿按重新确定产能组织生产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省发改委会同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认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实际生产天数必须控制在276天以内,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得安排生产。因特殊原因和要求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制定具体方案,经所在地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凡未经备案的煤矿企业,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煤矿,要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加强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监管。围绕瓦斯、水害、火灾、顶板和提升运输等重点方面,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水患没有查清并得到有效消除、未实现正规开采、井下未淘汰使用木支护、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等情形,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推动煤矿企业深化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防治,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在建煤矿的监管,督促煤矿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进行建设,严查煤矿以改扩建名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生产建设煤矿存在的各类隐患,督促煤矿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认真整改,做到不排除隐患绝不生产,并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挂牌督办将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作为重点,推动灾害严重煤矿有序退出。

3.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管。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所辖停产停工煤矿的情况,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工期间的安全措施,未实施关闭(封闭)的井工煤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驻矿员盯守制度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巡查和监控力度,严防明停暗采;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未履行复产复工程序的煤矿,不得复产复工,严厉打击停产停建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加强对已列入淘汰退出名单矿井的监管,严防煤矿在关闭前突击开采,对纳入2016年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督促矿井所在地县乡政府落实矿井退出责任人、退出时间,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产能退出任务

五、妥善做好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返还工作

严格按照赣府厅字〔201681号文“返还验收通过的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定,对验收通过的关闭退出煤矿,按《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将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的资金予以全部返还。

为减轻企业负担,并贯彻执行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精神和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转换为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煤炭、钢铁企业和其他高危行业企业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予以返还,并积极引导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六、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宣传贯彻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认真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解释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意义,讲清鼓励政策和有关措施,宣传化解过剩产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进一步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引导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转变观念,痛下决心,主动申请退出。

 

  

 

                                    江西省安监局

                                   201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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