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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领域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3

 

赣安监管一字〔2016〕70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领域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有关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江西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西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

                                     201677 

 

江西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遏制

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江西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部署,切实强化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底线思维,强化过程管控,强化监管执法,强化事后处置,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十个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为示范点,以点带面,攻坚克难,通过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安全准入。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深化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深化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治,深化打非治违,切实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及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头顶库”。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对已经存在的“头顶库”进行分类治理:全面消除病库,确保病库经隐患治理达到正常库运行标准,对确实无法治理的病库实施闭库退出;全面提高正常库安全保障能力,在用的正常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含)以上水平;“头顶库”库容满后一律实施闭库退出;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头顶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

1.严格执行《江西省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工作方案》和《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和专家“会诊”工作的基础上,划分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级别,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2.严格执行《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要求,建立覆盖全面、管理动态、运转流畅的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在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操作“明白卡”。

4.加强“微信助力”监管,强化微信回应互动和分类精准推送功能,更好发挥微信的预防预警和事故警示作用。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切实抓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时机,认真按照《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推动各地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的原则,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市场调节等多种手段,加快整合关闭小矿山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矿山。省安监局将于2016年12月对十个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的攻坚克难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2.严格按照《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把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3.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把矿山、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关口,严防类似“三下开采”及新的“头顶库”产生等。

4.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不断强化尾矿库设立、建设、运行、闭库、综合利用等方面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措施,严格落实闭库尾矿库复耕绿化,推动在用尾矿库数量逐步减少。

5.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设备及工艺目录,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在2017年底前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三)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管理

1.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在2016年12月底前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2.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在2016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同时,对采矿权范围内地下矿山开采影响地表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以及有地压显现活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空区影响范围内,要坚持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及时督促企业切实加大安全投入,聘请有关专家或有资质单位进行稳定性分析论证,编制治理方案、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和应急预案,并实行挂牌督办。

3.乘人提升罐笼按规定定期进行钢丝绳检验和提升系统检测,每年一次将检验检测报告报送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提升罐笼乘载人数每次超过9人的,要切实制定专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4.所有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于2016年7月底前严格按照规定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5.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12月底前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切实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7.排土场截流、防洪及排水设施安全有效,排土方式、顺序、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四)严格“头顶库”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方式主要包括: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五种治理方式。一座“头顶库”可以采用一种或几种并用的方式进行治理。

1.隐患治理。对于“头顶库”中的病库,应进行隐患治理,消除“头顶库”的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要求。

2.升级改造。分为提等改造、工艺改造和强化保障。

(1)提等改造: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建设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

(2)工艺改造:对于无法提等改造的“头顶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改造尾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提高“头顶库”的安全性。其中,尾矿堆存工艺改造指尾矿湿排工艺改为干堆或膏堆工艺等;尾矿库筑坝工艺改造指尾矿堆坝改为一次建坝、上游法尾矿堆坝改中线法尾矿堆坝等;尾矿放矿工艺改造指改变放矿浓度、改变放矿位置等(如坝前放矿、库尾放矿和周边放矿)。

(3)强化保障:是指在正常库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对“头顶库”按设计等级上限采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和设计库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

3.闭库及销库。闭库: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头顶库”及时进行闭库;销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该“头顶库”,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

4.尾矿综合利用。对有条件的“头顶库”,可适时推广井下充填、尾矿综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等)等措施消耗尾矿,降低尾矿库等别,降低安全风险。

5.下游居民搬迁。对势能较大、安全风险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头顶库”,经地方政府组织充分论证以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

本项工作从2016年7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2016年7月至12月,各地要根据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在对本地区“头顶库”再次进行详细排查基础上,向地方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一库一案”原则,完成每座“头顶库”治理实施方案。

2017年至2018年,按照“头顶库”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治理,不能治理或库容已满的实施闭库退出,确保每座“头顶库”达到正常库标准。2017年不产生新的“头顶库”,病库达到正常库标准,“头顶库”治理完成比例不低于60%。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头顶库”治理工作。

(五)全面加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制度体系建设

1.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并纳入各地诚信体系建设平台。

2.广泛开展按风险等级和“双随机”检查及暗查暗访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执法工作,保持非煤矿山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高风险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根据透水、火灾、坠罐、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等各类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应急培训,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和初次救援,杜绝盲目施救。

3.在矿山集中的地区组建机动性强、专业力量匹配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所有矿山企业必须与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健全地企联动、协调有效的救援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及时督促企业切实按照“一企一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治理方案,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淘汰更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强化生产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素质和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 

(三)重点抓好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工作方案中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与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督查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制定治理方案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经停产整顿仍未整改达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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