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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3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赣府厅发〔2015〕44号)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培训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施安全生产各项统计归口管理

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强化依法治安的重要抓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决策支撑的重要作用。省安监局依据新的“三定”方案新增设了事故调查与统计分析处(简称调查统计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各级安监局要认真落实对口衔接,切实做到“两统一、三明确”,即: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在各级安监局内部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各类安全生产统计信息统一归口上报至省安监局调查统计处;各级安监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统计工作对口部门、明确责任人员。

为顺利实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各级安监局要以省安监局“三定”方案为依据,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争取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不能增设机构的,要抓紧做好内设机构的调整工作,配齐配强统计工作人员,逐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并加强考核激励,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改变长期以来统计工作多头负责、人员变动频繁、渠道不畅等现象。

请各地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机构调整和工作对口衔接情况报省安监局调查统计处(按附件1、2填报),联系人:罗帆(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增强依法统计理念,认真规范报送各类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我省安全生产各项信息统计工作近年来不断规范推进,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信息上报滞后,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或涉险事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相关信息的时间滞后于政府应急办或网络舆情,造成信息倒流、工作被动;二是基础信息不准确,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类分布及变化情况掌握不准确、不及时,甚至存在已生产多年的企业未纳入统计范畴的情况;三是各类报表中同类数据自相矛盾,对各项统计工作有内容重复的部分数据不一致,凸显信息来源混乱;四是对重大隐患随意定性,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和《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定性事故隐患;五是服务决策不够,重统计轻分析,缺乏对各类统计数据的研判分析等。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是各级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强化责任和风险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依法规范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统计工作。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告事故信息

1.严厉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迟报、谎报、瞒报行为。要严肃法纪,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谎报或瞒报事故的,要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6条、国务院第493号令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事故。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涉险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级、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当地政府及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先用电话(短信)快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0791-85257110),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发生工矿商贸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书面上报的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3)各级安监局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主动加强与本级安委会负有统计职责的成员单位的横向沟通联系,畅通工作信息报送渠道,按时收集上报相关事故(尤其是工矿商贸领域以外较大以上事故)统计分析信息。

(二)严格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及时完整报送其他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除事故信息统计外,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安委办明电〔2012〕9号要求);(2)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安监总统计〔2013134要求);(3)举报信息统计(安监总统计〔2013〕17号要求);(4)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统计(赣安监管(办)字〔2014〕12号要求);(5)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及专项整治统计(赣安办明电〔2015〕103号要求);(6)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赣安监管办字〔2015〕78号要求);(7)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备案安委办〔2015〕20号要求,见附表8、9)。

1.严格落实报送时限要求。以上统计工作中第(1)、(5)、(7)项,请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报送;第(2)、(6)项,请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第(3)、(4)项,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数据(统计对口见附件3)。省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项统计数据除有文件要求直报省局外,其余仍按原属地关系报至设区市安监局。

2.严把报送质量关口。(1)加强对统计信息的校对审核。各级安监局统计人员要认真梳理明确数据来源,对不同统计工作里的重复项目,要保证数据一致;局分管领导要对各类报表审核把关,除系统网报项目外,均须加盖局公章后上报,严防随意缺项漏项,严格杜绝数据信息造假应付;(2)严格依照标准认定重大隐患。对重大(一级)隐患,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所有未完成整治的重大(一级)隐患要按照附表8的要求上报明细备案,并挂牌督办,严格按“五落实”要求督促整改。(3)设区市在汇总县级数据的同时,要梳理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数据并计入统计,涉及各类报表中企业基数、事故信息、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数据,要严格完整统计,避免遗漏和重复。

三、顺应安全生产统计改革趋势,积极做好事故直报系统培训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近研发了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该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安监机构联网,其事故统计子系统按照“先进后出、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报告与统计事故信息,由县级安监局直接向系统录入所辖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性事故,并通过系统统计上报,其他三级安监局可随时共享事故明细和统计数据信息,但无录入和修改权限,仅负责上报及统计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数据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事故统计子系统将于2015年10月开始试运行,2016年元月正式运行。请各地迅速对下级安监部门进行指导培训,确保新系统顺利运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将通过直报系统定期调度各地安全生产事故直报情况,并进行考核通报。

直报系统试运行期间,事故报告及统计工作原运行模式仍继续一并进行。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报送工作

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主要抓手,也是新《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要求。《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2014〕32号)已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自查自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为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及软件开发建设提供应用需求支撑,省安监局拟定了相关报送表格(试行并征求意见,见附件4-7),要求企业及各级安监部门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

1.企业报送要求。企业须报送3类报表:(1)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表(见附件4,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专业监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但须包含此表内容,此表一次性报送,当有变化时须重新报送。(2)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表(见附件5),此表由企业每月2号前报送至属地安监部门;一般隐患已整改到位的,只需报数量;未整改到位的,须报明细;(3)企业重大(一级)事故隐患快报表(见附件6),此表要求企业在发现重大(一级)事故隐患后24小时内报送,整改情况须及时续报。

2.安监部门报送要求。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查自报汇总表(见附件7)由属地安监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于每月第4个工作日前报至省安监局。请各级安监局认真组织、督促填报,确保此项工作于年底前在辖区内全面展开,2016年元月起正式统计,2月开始上报。

五、严格督查考核,保障安全生产各项统计工作扎实推进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各类报表报送时效性放在首位,任何一个地区迟报或拖延不报都会造成信息“倒流”,给全省安监系统造成负面影响。《江西省安委会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将各类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列入了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安全生产保障力与执行力目标考核内容,省安监局将对每月报送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各地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抽查,月报记录和抽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发现统计造假或严重拖延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视情通报。

    附件:1.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统计工作归

口情况表

          2.本辖区县级安监局统计工作归口情况汇总表

          3.省安监局调查统计处各项统计工作联系人

          4.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表(试行)

          5.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表(试行)

6.企业重大(一级)事故隐患快报表(试行)

          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事故隐患自查

自查自报汇总表(试行)

8.重大安全隐患备案表

9.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备案表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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