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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11-14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解读新闻发布会

2018/11/14 14:25:26 4059次浏览 分类:政策解读   稿源:政策法规处

2018年11月13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龙卿吉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制订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宣贯措施。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王小平,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德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主持发布会。

陈惠龙: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发布了《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龙卿吉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王小平先生,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德龙先生,请他们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制订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宣贯措施,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龙卿吉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江西交通广播记者:我们知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国家层面有《安全生产法》,我省有《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请问龙厅长,为什么还要出台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龙卿吉:我先给大家介绍关于事故与隐患关系的一个基本理论,即海因里希法则。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也叫300∶29∶1法则,意思是:当一个企业有300起事故隐患,将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会发生1起重伤、死亡事故。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该法则。这一法则在国际上广泛用于现代企业的安全管理,通过反推我们知道,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事故都是由事故隐患引起的,我们必须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治理了事故隐患,才能防范住事故。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构建了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则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但鉴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特殊性,我们觉得仍然不够用,需要更细化、更具体、更专业、更有针对性、更管用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本办法。这也说明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扭住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这个牛鼻子,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

李德龙:正如你所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将“三个必须”的原则引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办法》主要分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就是现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督促、指导和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王小平: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四种行为是:1.未依据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2.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3.未明确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信息档案的。

江南都市报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在监督管理这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请问李德龙处长,《办法》还有哪些突出的亮点措施?

李德龙:好的,大家都知道,隐患是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办法》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为完善“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办法》丰富了监督管理的措施,为监管执法打造了强有力的武器。

一是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的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二是加强信息化监管,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是强化信用管理措施,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或者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两次以上上述行为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人民周刊记者:《办法》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近日,省安委会又出台了《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请问龙厅长,这两种报告制度的关系,以及《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龙卿吉:省委省政府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易炼红省长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报告和检查制度。10月10日,省政府规章《办法》颁布,11月6日,省安委会印发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报告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报告制度,两个报告制度都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其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暂行办法》是落实《办法》的一项具体措施。

企业履职报告是行政机关研判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将发挥积极作用。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必须”重要指示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暂行办法》对政府机关职责进行了分工,总体思路是: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负责接收、录入履职报告,随机抽取企业进行安全述职、专题汇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加强各机关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大力强化“随机抽查”在各类检查中的运用,保障检查的公平性。

陈惠龙: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龙厅长、王处长、李处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应急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新闻素材,欢迎记者朋友们下载查看。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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