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项目(四期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
项目规模: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其中一氯甲烷21652吨/年(全部用于二氯甲烷及三氯甲烷生产),二氯甲烷18265吨/年,三氯甲烷23796吨/年,四氯化碳2315吨/年(进入CTC转化装置),氯化氢24010吨/年(中间产品,装置回用17662.75吨/年,其余至801C尾气处理装置吸收,新增31%盐酸20475吨/年)、废硫酸2450吨/年(副产、氯甲烷干燥产生)。
项目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码头工业城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投资主体: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少琦
本项目占地面积:12558m2。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1、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甲烷氯化物项目(四期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化学灼伤、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热灼伤及噪声、高温及热辐射等。
2、经事故后果模拟可以看出,该装置发生最严重的事故是氯化反应器产生的事故:反应器中孔泄漏、阀门中孔泄漏、管道大孔泄漏、阀门大孔泄漏、管道完全破裂、反应器完全破裂、反应器大孔泄漏、管道中孔泄漏,在静风、E类情况下的中毒扩散,产生的死亡半径为134m,重伤半径为152m,轻伤半径为170m。
四期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距四面围墙距离分别为:东面:装置距厂区边界250m;北面:装置距厂区边界663m;西面:装置距厂区边界305m;南面:装置距厂区边界928m。根据表6.1-1,四期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发生事故产生的事故半径均在该企业围墙内,不会对周边企业及其他敏感场所造成影响。
4、根据重大危险源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计算,个人风险值和社会风险在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7)为:约180m。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10-6)为:约160m。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10-6)为:约150m。
在以上范围内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三种敏感目标。
5、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项目氯为剧毒品。
6、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该项目三氯甲烷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7、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该项目无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
8、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氯、甲醇、一氯甲烷、三氯甲烷、氢为重点监管的化学品。
9、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该项目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0、《关于公布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该项目一氯甲烷生产,一氯甲烷与氯生产甲烷氯化物为氯化危险工艺;CTC转化反应为加氢危险工艺。
11、本次验收范围内的804甲烷氯化物装置单元、805 CTC转换单元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罐区单元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
二、符合性评价结果
1、选址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十九条的要求。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卫生防护距离最大为200m,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脆弱目标。
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无所规定的场所。
3、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等,选址、装置间的距离、建构筑物等满足安全条件。
4、该项目位于规划的化工园区。
5、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该项目公用、辅助装置可靠,可满足该项目正常运行及事故状态的需要。
7、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提出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得到了落实。
8、该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建筑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防雷、防静电检测等均具有相应的资质。
9、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了立项备案,安全条件审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批、试生产备案等。
10、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了三级安全管理网络。自上而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事故应急设施、器材,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该企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1人;注册安全工程师4人,均为化工专业。
11、该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措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的要求。
12、该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等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的要求。
1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该项目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三、评价结论:
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的安全设施得到落实,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评价建议
1、该项目按7.2.3节中的要求完善安全对策措施,提高该项目消除和控制各类风险的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2、该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完善和更新,根据在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设施,提高本质安全度。
3、加强对已采用的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对安全附件、联锁装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定期校验或标定,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4、按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
5、装置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6、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加强该项目的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及评估工作。
7、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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