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
发布时间:2024-06-05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2024年2024澳门原料 |
项目名称: | 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简介: | |
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成立于2011-01-21,经营者为吴云生,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60730L73303072Y,企业地址位于赣州市宁都县对坊乡对坊村,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开业。 该站有2台25m³储罐、1台15m³残液罐;最大储气量65m³(包含15m3的残液罐)。该站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赣2020051106P)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13607015-2027),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主要经营的钢瓶装液化气供应宁都县对坊乡附近居民,平均日灌瓶量不超过200瓶。而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赣建字〔2012〕4号)的要求,所有延续换证的城镇燃气企业需进行安全评价。 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液化石油气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液化石油气不属于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高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年版,该项目涉及的液化石油气属城镇燃气,城镇燃气不适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及管控措施。其储存单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生产单元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证照延期换证的相关规定,2024年2024澳门原料受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的委托,承担该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于2024年2月26日组成评价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勘查、资料的查阅,经过与企业一起收集资料,并对部分安全技术问题及资料问题进行探讨,对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及后果,运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得出评价结论,编制完成了本评价报告。本报告依据《安全评价通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写。该加油站对本报告所提供的资料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郑 强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郑 强 |
报告审核人: | 王 波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郑 强、戴 磷、谢寒梅、林大建、黄香港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技术专家: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郑强、戴磷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4年5月21日收集资料、现场勘察 |
评价报告: | |
评价对象: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 评价范围:本评价范围为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所涉及的安全及管理方面,液化石油气配送及运输不在配送范围内。 二、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提供的有关资料,通过对该气站的现场勘查,对该气站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采用危险度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等评价方法,对该气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总结如下: 1、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周边无公共设施、学校、医院及文物保护单位。该气站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该气站液化石油气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包括容器爆炸),其次是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冻伤、中毒等。 3、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2017年版),液化石油气不属于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高毒物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2、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该气站的液化石油气未超过临界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液化石油气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LPG是易燃易爆的甲类气体,因此,该气站应将危险源实行监控和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加强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4、危险度评价中液化气储罐区为“I”级,属高度危险;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中LPG卸料、充瓶作业两个单元为为“比较危险,需要注意”范围;现场检查表中,本项目采用成熟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现状基本符合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平稳,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基本能够满足正常生产运行的需要。 5、该气站对储罐、管道等设备及防雷等设施都进行了检验检测;安全设施基本具备,进一步提高了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性、可靠性。 6、该气站有比较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经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设立了安全负责人,从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上保证了安全。 | |
提交时间: | 2024年6月5日 |
现场照片:
(终稿)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pdf